广州出入疫情管理办法 (广州出入疫情政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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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广州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则

  1.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人员出入境管理。
  2.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,是指人员、交通工具、物品进出广州市行政区域的行为。
  3. 出入境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配合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

第二章 入境管理

  1. 入境人员在入境前,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領馆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  2. 中国驻外使領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,对入境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查。
  3. 获得批准的入境人员,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入境。
  4. 入境人员在入境时,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健康状况,接受体温测量、流行病学调查、医学检查等检疫措施。
  5. 对有发热、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,海关应当将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。
  6. 经医学检查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入境人员,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隔离治疗。
  7. 对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入境人员,海关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,实施居家隔离、集中隔离或其他医学观察措施。

第三章 出境管理

    广州出入疫情管理办法 (广州出入疫情政策)
  1. 出境人员应当向边检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。
  2. 边检机关根据疫情防控需要,对出境人员进行检查。
  3. 对有发热、咳嗽等症状的出境人员,边检机关应当将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。
  4. 经医学检查确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出境人员,不得出境。
  5. 对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出境人员,边检机关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,实施居家隔离、集中隔离或其他医学观察措施。

第四章 交通工具管理

  1. 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、地点进出境。
  2. 出入境的交通工具应当接受海关、边检机关的检查。
  3. 对来自疫区的交通工具,海关、边检机关应当进行严格检疫。
  4. 对载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交通工具,海关、边检机关应当将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处置。

第五章 物品管理

  1. 出入境的物品应当接受海关的检查。
  2. 对来自疫区的物品,海关应当进行严格检疫。
  3. 对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物品,海关应当进行消毒处理或销毁。

第六章 监督管理

  1.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境人员、交通工具和物品的监督管理。
  2.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出入境管理部门维护出入境秩序,依法打击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。
  3.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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